一、涉赌债务事实的的认定
此类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有其特殊性,作为被告的债务人往往是沉溺于赌瘾不能自拨,或债台高筑,长期在外避债,下落不明;或是经合法传唤后,不出庭,不答辩,而且本身诉讼能力差,无力寻求法律援助,不能正确有效的行使答辩、举证及质证的诉讼权利,造成原被告双方实质上诉讼能力的巨大差别,不能形成有效的对抗和协同,不利于案件事实的真实重现;
另外,由于事实上作为民间借贷的最重要证据——“借条”,一般不会注明债务的赌债性质,原告方或只有委托代理人出庭,或是原告到庭后陈述很少,而参与赌博的人又往往不愿意出庭作证,被告除了自己的陈述几乎不可能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的赌博性质。待证事实的隐秘性,案件证据的稀缺性,造成此类案件往往据以作出裁判的诉讼资料相当单薄,实践中也比较容易发生问题。因此法院在审理中,很难对此类赌债的法律性质进行正确认定,这也导致了有很多看似借贷实为赌债的债务受到了法院的保护。
如果法院囿于证据规则,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本身即能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借贷关系,被告不能提交有力证据推翻欠条,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判决被告败诉,那么法院无意中即成为了赌博的“帮凶”,使非法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该类案件的特殊性质,要求法院在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在进行事实认定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证明责任的分配,应该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实行原告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
2、强调原告的出庭及真实充分陈述义务,原告未到庭的,若无正当理由一般应予中止审理;另外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要求原告本人就借款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详细经过(包括给钱与出具欠条的详细经过、先后顺序及其他细节)、借款的来源、支付方式、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约定等有关细节进行详细充分说明;
3、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职权探知职能,应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以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各自的职业,品行,另外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查询聚众赌博的查处情况,了解原、被告是否有参赌的前科,逐个调取与涉诉借款相关的证据,充分发挥间接证据和辅助证据的证明作用,判断大量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债务的赌债性质。
4、隔离作证规则的运用。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法官应有效运用隔离作证规则,引导当事人对证人进行隔离交叉询问,结合证人作证情况,形成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事实。
二、涉赌债务怎么处理
法院经审理能够认定原告所诉系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法院应不予支持并可以直接处理有关当事人。
1、如果原告对借款有关的事项不能作出令人信服合理说明,或法官依据职权调查的间接证据和辅助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结合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待证事实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那么法官即应大胆运用自由心证,作出事实认定。
2、法院经审理能够认定原告所诉系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法院应不予支持并可以直接处理有关当事人。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可对原告作出民事制裁,收缴赌资上缴国库,同时驳回其诉讼请求还可以对双方处以罚款等制裁措施。另外人民法院也可向有关部门给行为人处罚。
3、如果原、被告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官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