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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承包地能强制执行吗,公证债权文书能强制执行吗

此文章帮助了497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务人承包地如何执行

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且被执行人有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可区分不同情况,特定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承包地抵偿债务,不能不分情况,机械执行,具体情况有:

1、债务人死亡,正在执行的债务没有清偿,债务人有承包地由其继承人耕种,继承人又不承担债务时,可强制执行债务人承包地抵偿债务。

2、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本人有承包地,该承包地由第三人代为经营的可执行。

3、债务人长期躲在外地逃避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全家迁往外地居住,住所不详无法直接执行,且债务人有承包土地,承包地由他人无偿耕种或已转包他人承包期已满的情况下,可以执行。

4、债务人有能力而不履行债务,其债务数额不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标的额远远大于债务数额,强制执行该财产会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被执行人自己又不经营其承包地时,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

5、申请人十分困难,被执行人条件较好,但不履行债务,其承包土地较多,收入较高的情况下,又无适合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可予执行部分土地抵偿债务。

二、公证债权文书能强制执行吗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形式上讲,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但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于追偿债款、物品达成的协议,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机关认为无疑义的,在公证证明文书中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且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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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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