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除外债权指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除于破产债权范围之外的特殊债权。主要有:
1、惩罚性质的债权,即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2、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即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作为例外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比如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票据付款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付款。
3、股东的投资权益,即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等。
4、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5、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怎么审查破产债权的执行申请
企业破产的首要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连续状态,首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所有的债权人公平受益,所以,对破产财产清算就成为破产清算的重中之重。企业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在破产清算时,动产、不动产的价值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由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去评估和变现,难度最大的是企业的债权如何实现。
法院在收到破产清算组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前,应严把审查关:
首先,应审查清算组有没有履行法定的送达程序。审查的内容包括送达人、受送达人、接(签)收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送达的文书、送达的处所及时间、送达的基本情况、受送达人及有关见证人的签章等。审查时应把握送达主体必须是清算组,送达人应为两人以上的清算组成员。
受送达人应是债务人,该债务人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况。
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为补充,不能采取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更不适合公告送达,因为送达清偿通知书的目的不仅是确保债务人能够及时、准确的知道自己的权利及义务,从而履行自己的义务、处分自己的权利,更是为法院强制力的介入作铺垫。如当债务人下落不明或送达不能保证,偿债会成为泡影,此程序也就丧失了效率的宗旨。
所以,送达程序非常重要。如清算组没有履行法定的送达程序或履行的程序或方式有瑕疵,法院应驳回清算组的申请。
其次,审查债务人被限定的履行期间是否届满,债务人是否在法定的七日内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此异议应以书面形式为主,但也可以是口头的或其他的方式。
第三,审查债务人制作清偿通知书的内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清偿债务通知书应包括:债务人的名称、债权人申请破产还债的事实、债务的性质及数额、清偿债务的期间、提出异议的期间、异议接收人、既不清偿又不提异议的法律后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