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承担股东债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只规定了股东出资到位时,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公司应否对股东承担法定责任没有明文规定。
从法理上讲,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出资后与公司再没有财产上的连带关系,各自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人为的以公司财产为股东承担责任,会导致公司财产减少,影响公司偿债能力,这不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法律对此是明文禁止的。
股东如对他人承担责任,需动用其在公司股权,只能依法转让股权,而不能抽回当初的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有明文规定。当然前述分析的几种情况是法律的一般规定,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公司应为股东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司法解释来看,公司为股东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作为出资。
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企业的财产真实财富,是最终可以用来分配给股东的实际财物。它不象企业的资产,会计学上的资产是指那些包含债务的企业财产,资产是一个混合物。企业法人的财产原则是债务随财产转移。不允许财产与债务分离,分离就意味着抽逃资金,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公司承担股东债务的范围
司法解释规定,新公司应在接受股东财产的范围内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
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法律精髓的体现。新公司为股东承担责任不能是无限度的,享受了多少权利就应该承担多少义务。这一规定也保护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只能让有过错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无故扩大责任范围,损害其他合法主体的民事权益。
在一般情况下,股东的股权发生转移股东就与公司不存在联系,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但是能否就此得出公司也不必对股东承担责任的结论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从公司为股东承担责任的条件看,是因为公司非法地接收了股东的财产。逆向思维的结果是要想免除这一责任也只能反其道而行之,就是只有公司退还股东的财产后,公司才不对股东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股权的转让是否等于财产的退回呢?显然在一般情况下股份是不能等同于财产的。两者不是同一单位的法律概念。就像一个人的岁数与一个人的身高不好比较一样。确实,一般情况下,年龄长的人个子高,股权大的情况下财产也就多,但年龄不是个子,股权也不是财产,两者是无法比较的。股权包含一定的财产权,但它所表现的内容更为丰富,它还有控制权、参与权、分配权、决策权等内容,股权只在发生转让时才折射出一定的财产权的内容。
即便如此,股权发生转让时表现的财产权也不就是股东当初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两者还有一个价值比较的问题。随着新建立公司的运营,股东的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权益会发生变化,经营成功的公司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权益会增加,经营不好的公司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权益可能会减少,可能会低于当初投入的财产价值,甚至会变得一文不值。
要确定股权转让时其所代表的财产实际价值,通常的做法是在有关部门进行相关审计、评估的基础上,经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最终确定股权所代表的财产的真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