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享有知悉权。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各国立法对此均有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发布公告是法定义务,而通知不是强制性义务,即便发出通知也多有遗漏。也有的人认为,上市公司以公告方式进行了信息披露,即可免除其个别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法明文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无论债权大小、路途远近。而且,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对债权人的个别通知是合并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合并公司必须个别进行通知。对潜在的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则应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
其次,公司法对告知债权人的方式,并未依合并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而作有区分规定。上市公司在证券法上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不能免除其在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公司对章程的自我规定,也不能作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依据。
合并公司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合并的基本情况。
债权人的异议权即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异议权的效力即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异议提出的期间、方法等,以及了解公司合并详细情况的渠道。
如果告知的内容不详,债权人无法确认其利益末受到损害而行使异议权,反而对合并公司不利。
保护债权人程序的核心是确认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异议权。如果合并公司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还可就其权利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权。
二、债权人权利损害的救济
在实践中,如果公司并不履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程序,即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满足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时,公司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基于公司合并效率优先,兼顾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原则,公司未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时,并不能导致公司合并无效,也不产生妨碍公司合并的进程。
但是异议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强制要求公司为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同时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里,赔偿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投票同意作出违法决议的股东、董事,以及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清偿、担保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不过这些人中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
德国公司改组法第25条规定,合并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有义务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因合并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上,要求公司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是避免公司不履行保护公司债权人最有利的方式,这也是公司相关人员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