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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保证责任免除的约定事由

此文章帮助了435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1、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

法保证责任的法定事由免除如下: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3、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后的主债务履行期限超过原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的,保证责任免除。

4、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内变更合同其它内容而使保证人责任增加的,保证人对于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被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保证人就放弃抵押权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依法律规定,免除被保证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保证人相应的保证责任免除。

8、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时,保证责任免除。

9、诉讼时效届满,保证责任免除。

10、当主债务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履行不能而被免除债务的,保证人之保证责任可因主债务人责任的免除而免除。

二、保证责任免除的约定事由

法律规定允许约定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

1、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2、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债务履行期间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当事人约定,免除被保证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保证人相应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保证是担保的典型形式,保证人通过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在保证中,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实现要依赖保证人的信用,而信用具有多变性,因此保证并非最有保障的实现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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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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