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营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
对于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来进行规范,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如果法律既没有规定、双方的联营协议也未就此问题作出约定的,则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原告或被告的,则法院的判决结果将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实体影响,法院应当追加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规定:
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二、合伙联营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
联营企业是合伙经营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
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联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不论是合伙组织(基于合伙协议成立,包括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合伙),还是合伙企业(基于合伙协议,经工商注册为合伙企业,受合伙企业法约束),对外都是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指经过工商注册的)的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其他财产负责清偿(即为补充连带主义);内部约定的债务分担协议,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
清偿后,超出比例的,可以根据协议进行内部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