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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合伙联营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

此文章帮助了574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联营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

对于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来进行规范,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如果法律既没有规定、双方的联营协议也未就此问题作出约定的,则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原告或被告的,则法院的判决结果将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实体影响,法院应当追加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规定:

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二、合伙联营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

联营企业是合伙经营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

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联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不论是合伙组织(基于合伙协议成立,包括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合伙),还是合伙企业(基于合伙协议,经工商注册为合伙企业,受合伙企业法约束),对外都是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指经过工商注册的)的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其他财产负责清偿(即为补充连带主义);内部约定的债务分担协议,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

清偿后,超出比例的,可以根据协议进行内部追偿。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为预防客户拖欠货款,在签订合同时要约定清楚交易的条件,特别是对还款日期要明确约定,不能是任何弹性的规定。例如,代销合同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客户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完,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所以,签订合同时还款日期与付款条件一定要约定明确,防止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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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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