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如何确定抵债资产的金额
银行应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
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银行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
若拍卖流拍后,银行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二、银行对抵债资产如何审查
银行应当对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
(四)、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七)、其他在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银行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