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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之债本人要偿还吗

此文章帮助了400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谋利益,而没有法定约定义务的为他人管理事物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是管理人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即无因管理为为管理被管理人的食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法律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所以无因管理可以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从主观要件上要求管理人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意思,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简单说就是管理意思。

其次,客观上,要求管理人有管理本人事务的行为,体现为本人谋取利益,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这样不仅保证了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务时不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也确定了管理人无因管理的明确界限。

客观要件之二就是管理人管理本人食物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不仅法律上没有规定,而且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也没有合同约定过此类业务,这就是无因管理的无因性之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

二、无因管理之债本人要偿还吗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有如下几个:

首先无因管理可以阻却违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无因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是因其对社会以及他人财产可能增值,所以不构成违法。

其次,无因管理将使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管理人实现并没有法律的义务,所以基于这种管理所合理支出的费用,本人必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作为民法里债权形成的一种重要方式,无因管理在我们的生活中非常常见,而由此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当事人之间存在这种法律关系时,管理人可以请求本人为其管理事务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而本人必须偿还因此而形成的债务,不然管理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当事人支付该笔费用。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将别人的事情误作为自己的事情进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也就不能够要求被管理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清偿债务。对于被管理人而言,可以要求管理人返还不当得利,也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无因管理非常复杂,遇到此事建议咨询一下专业人事,避免出力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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