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人的权利有哪些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入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6、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二、贷款人的义务有哪些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
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