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清偿债务税务怎么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但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既要求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允许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很大。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方式下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1、债务人的处理方法。
债务人甲企业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会计上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即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按照税收《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人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债务人企业应按会计确认的资本公积部分于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尽管在会计上还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该项纳税义务与损益无关,其应交所得税不能计人当期所得税费用。无论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均应通过“递延税款”账户核算。
2、债权人的处理方法。
债权人企业由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上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即会计上的账面价值,是重组债权账面余额与其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差额)与收取现金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而按照税收《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因此,债权人企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非现金清偿债务税务的处理
债务人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上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即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及应交相关税费的差额列为营业外支出或资本公积;
而按照税收《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和以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并且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偿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即分别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和债务重组损益两项内容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应交所得税。
因此,当债务人在会计上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时,由于税法允许于税前扣除,故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当确认为资本公积时,由于税法规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债务人应于当期进行纳税调整,按会计确认的资本公积部分(相当于资产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之和)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