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的破产费用如何支付
破产费用包括: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三)、债权人会议费用;
(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
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公司破产后股东还要还债吗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所以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即不用偿还破产程序完成后的债务。
但是,如果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