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债权债务问题,拔打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柳州债权债务律师  >  其他  >  债权债务相关问题  >  债权凭证变更登记的情形,债权凭证注销登记的情形

债权凭证变更登记的情形,债权凭证注销登记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291人  作者:柳州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凭证变更登记的情形

在以下情况下发生债权凭证变更登记:

一是债权人根据债权凭证启动执行程序后,债权凭证记载的债权得以部分实现,这时债务人尚无足够的财产履行全部债务,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已部分执行的数额和未实现债权的数额。

二是债权凭证的债权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作为公民的债权人死亡后,其依法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作为新的债权人到法院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

作为债权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权利继受人可作为新的债权人到法院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确认新的债权人,并在原有的债权凭证上进行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

三是债权凭证的债务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债权凭证发放后,可依法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可持债权凭证及其他证据,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理由充分的,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并进行执行。

如果得以执行,债权凭证应当收回;如果仍不能得以执行或全部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即将新的债务人和未执行的债务数额予以记载。

二、债权凭证注销登记的情形

在一些情形下,债权凭证不能再作为执行程序启动的凭证,此时,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这些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债务人履行了能够让债权人认可的债务。

二是债权人明确表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债权的。

三是债权凭证发放后,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四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承担义务的法人或组织。

五是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债权凭证的债权人申报债权而得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或无财产分配的。

柳州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债权债务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柳州债权债务律师推荐

施永宝律师
施永宝律师知名债权债务专业律师,执业多年来,带领自己的团队,一直专注于解决债权债务的纠纷
施永宝律师成功办理过众多债权债务案件,是债务领域的专家律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柳州债权债务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柳州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债务抵消,清偿顺序,清偿协议法律规定,债务免除协议,债权债务混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案例、诉讼时效等债权债务相关问题,资深债权债务律师为您在线解答债权债务纠纷法律咨询,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