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担保有哪些种类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关于反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4条第1款仅规定债务人为反担保的提供者,忽视了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解释》中弥补了这一立法漏洞,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二、债权设定担保就能减少风险吗
债权设定担保,就会减少风险。
比如,甲公司需要一笔银行贷款,但因企业经营状况不好,银行不愿为其贷款,甲找到乙,乙答应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并答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要求甲公司用其厂房、机器设备为其担保提供担保,甲公司答应了乙公司的要求,于是在银行获得贷款,但还款期满时,甲公司没有还款,银行向连带担保人乙公司要求还款,乙只好还银行贷款。
后向甲公司追偿,此时甲已向法院申请破产,乙公司立即向法院提出,自己是乙的债权人,并出示了担保合同,而法院只将其列入一般债权人,同其他债权人一起申请破产债权,乙就此提出异议。评析:乙是否是一般债权人?答案是否定的。此案中乙的债权,是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应当就甲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即具有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不应同其他一般债权人一起分配。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提供担保的危险性,但只要我们注重法律细节,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也为自己的债权设定担保,就会减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