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财产可用于抵押
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能与债权分离转让吗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只有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那么抵押权就可以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