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保全是什么意思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因对第三人的债权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未为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我国合同法第四章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做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二、债的保全有哪些种类
1、代位权
(1)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2)代位权的形成必须符合的条件
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债权人有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
(3)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4)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2、撤销权
(1)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撤销权的形成必须符合的条件
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3)撤消权行使的效力
对于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消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对于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效力。行使撤消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物有优先受偿权。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因撤消权人撤消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回财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债权人按债权比例额比例分别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