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会怎样
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不生效。《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受让债权人享有债权人的地位是确定的。未经债权人通知,只是导致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其受让的债权时,债务人有权拒绝。
从对合同法的字面理解来看,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仅限于债权人,而不在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该条中,“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与“应当通知债务人”之间是用逗号隔开的,可见该条中的“转让权利”与“通知债务人”二者的主语均同属于一个。
该条中,“转让权利”的主语是“债权人”,因此,“通知债务人”的主语也应当是“债权人”。由此来看,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只限定在债权人,而不在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不应作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履行“通知”义务的特殊情况来理解。
二、债权转让应注意哪些问题
1、时效中断与丧失时效的债权可否转让。虽然债权转让通知的本意或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但也含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因此,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转让应该构成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已经丧失的债权也仍然可以转让。因为在民法原则中,自愿原则尤为重要。虽然已经完成了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尚有自愿履行债务的可能,且债务人履行之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请求返还。因此,丧失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仍然可以转让。如果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以诉讼时效丧失提出抗辩,受让人则可以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2、债权转让可否牟利。《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的转让不得牟利。但此处牟利是指非法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并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的转让特别是权利的转让,大都是有偿行为。“债权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与其他商品并无本质区分。它们都受市场经济之共同法则即价值规律的制约。因此,表现于债权让与在可谋利上即为其价格受市场调节,此种调节的结果很可能就使让与人获得的不仅仅是一定利益,而是较为丰厚的利益。我们认为,只要是不为暴利的情况下,此种利益应得到保护,因为这是对其风险的回报,市场经济理应如此。” 如果将有偿的转让行为都视作非法牟利,实际是禁止了合同的转让,对于搞活流通、增进交易、增加社会财富都非常不利。
3、可撤销的债权可否转让。债权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债权,并非当然无效,故也可以转让。但应注意,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或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归于无效,受让人可以因此主张债权转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