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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此文章帮助了555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一)赔偿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限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侵犯人可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人有选择权。”

(二)关于利润的认定:

“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经营利润(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税后利润(经营利润扣除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等。那么,《批复》中的利润究竟是指上述的那一种?《批复》解释“侵权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那么,“成本”范围又如何界定,是否包括管理部门的费用?目前通行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成三的所有利润。

(三)对于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些处于特殊情况下的产品该如何处理,这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1、库存品。由于库存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未对商标权人的市场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不应计入销售总数。如侵权人愿意折价购买存品的,可以收买;否则予以销毁。

2、在代销、经销过程中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代销产品的所有权还未转移,虽然已对侵权专用权人的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潜在损害,但仍按库存品处理。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已实质性的进入了流通领域,构成了对权利们品销售市场的实在威胁,应计处销售总数。

3、退货的侵权产品。因产品质量有其他原因,被退货的侵权产品应按库存品处理,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赔偿。

以上便是关于“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以及“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的相关咨询,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对这些内容已经有所帮助。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我国法律是不允许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被侵权人赔偿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赔偿额的确定,要看具体情况,您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详细解答。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商标专利作为企业的无形财富,给权利人带来了不少的经济利益。因此,除了在日常经营中加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发生商标专利侵权事件时,权利人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一方面也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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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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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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