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债务转移、债务承担均非我国现行立法上存在的概念,理论上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也并非完全一致。实际上,能够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有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如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有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如附义务的遗赠,在遗赠发生效力时,即同时成立债务承担。不过最为常见的是依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的合同。
《规定》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由列在“合同纠纷”之下,故可以将“债务转移”理解为“合同义务的转移”。也就是说,本案由仅适用于当事人因合同产生的争议,不适用于因继承所产生的争议。这种合同包括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以及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三方订立的合同三种表现形式。
二、债务部分转让的注意事项
由于原债务人并没有从原合同关系中消失,这种债务的转移形成新的债务关系,因此,在转让债务协议订立之前,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说明,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不能对抗债权人,同时在转让协议签订后,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债务转让协议从书面通知债权人时生效。
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即是对债务承担的条文表述。
根据此条,债务承担又被区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转让)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