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债务的清偿方式有什么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合伙债权怎么优先行使
合伙债权优先安排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大陆法系国家着眼于对合伙债权人的保护,一般都采用这一原则。显然这一原则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优先保护合伙债权人利益,强化合伙制度的信用和法律地位,体现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的无限性和连带性。
合伙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特殊的企业,其核心竞争力主要来自其“公信力”,需要有足够的财力来兑现自己对社会的审计承诺,实际上,优先偿还合伙债权,是合伙人兑现自己的审计承诺的现实表现,同时,可以强化合伙人的审计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提高合伙事务所的社会信用和社会声誉。不过,若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看,合伙人个人债权就会因为合伙债权优先清偿而受到损害,从这一意义上说,合伙债权优先清偿原则可能对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不公平。
我们认为,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必须实施合伙债权优先清偿的原则。主要原因在于:
1、这样更符合我们在独立审计行业推行合伙制的初衷,双重优先原则并没有将无限连带责任贯彻到底;
2、在审计师声誉机制还未真正有效地在审计市场发挥正常作用的情况下,推行合伙债权优先清偿,有利于提高审计师(特别是合伙人)的风险意识,进而有利于独立审计的质量,这正是建立有效的市场经济基本秩序所需要的微观基础条件之一。
以上就是合伙债务的清偿方式有什么和合伙债权怎么优先行使的问题,主要分析一下合伙债务的承担,需要你注意的是,提供技术的合伙人也承担责任,对于退伙的合伙人,仍应承担退火前的责任,当然承担超过自己的份额,您可以找其他合伙人求偿。其他的问题比较专业,您不妨先咨询相关人士,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