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
《合同法》第八十条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的是无需经债务人同意的通知主义原则,但对通知的形式及内容,该条并无明确规定。
虽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债务人同意主义到通知主义的转变实际上体现了方法者越加注重保护债权人自由处分债权的权利,同时也兼顾债务人的利益,使债务人可以尽快明确其清偿义务的对象,确保履行义务的明确有序。
这一立法目的决定了审判实践中应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果查明债权人转移的债权确实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此时,只要能够认定债权人传达给债务人的信息中包含债权转让的事实,即使这一信息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也应认定债权人已经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这样更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就算通知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只要其内容确定无误地包含了债权转让的信息,就可以认定该通知为债权转让通知。
二、能否拒收债权转让通知书
债权转让通知发出后,何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是采用债务人知悉主义还是通知到达主义?对此,《合同法》中并无明确规定。
采用通知到达主义,以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处作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这样既充分尊重了债权人的自由,又不忽视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符合通知主义原则的本旨要求。
若是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拒收债务人发出的催债通知,并因此未能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债务人自己承担。
因此,只要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拒收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