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财产可以对外抵押
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一般,借款可以分为“有抵押借贷”和“无抵押借贷”两种,而抵押就是属前者。
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下列财产可以对外抵押:
1、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4、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5、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担保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1、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在其所担保的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履行担保。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
2、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受益人未按照债务合同履行义务而使被担保人因此免除债务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
3、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4、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者提供相应的抵押物。
5、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定的担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