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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如何实现,留置权人行使权力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313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留置权如何实现

1、折价。折价是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拍卖是指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费用较高。

3、变卖。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由于拍卖的费用较高,有的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负担这一费用,因此采取费用较为低廉的变卖方式。

二、留置权人行使权力的条件

1、债权人已为通知。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宽限期未作约定的,在留置权产生之后,留置权人应当将已经留置其动产和债务履行宽限期通知债务人。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对宽限期作出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担保法》第87条规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对留置物实行变价。

2、债权人持续占有留置物。留置权成立后,债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的,留置权将有可能归于消灭。因此,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以持续占有留置物为必要。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仅得对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倘若债务人处置了留置物,如将留置物转让或者赠与给第三人,债权人不得对该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更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留置物。

3、宽限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只有宽限期届满债务人,债权人才有权对留置物实行变价。如果宽限期尚未届满,留置权人只能持续占有留置物,而不能对留置物实行变价。

4、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限制留置权行使的情形。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行使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并且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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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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