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哪些
根据《担保法》第93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2、 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3 、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4、 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二、担保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1、保证合同内容
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