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1)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2)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销销、停建和缓建的。
(3)借款方经国家机关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定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4)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这里所说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5)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政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二、变更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
第一,合同变更的承办人应具有合法资格。合同的变更产生的后果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合同法律关系或消灭原有的法律关系。尽管合同当事人资格因在签订时已经审查确定,变更时可不必审查,但承办人的资格仍应审查。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承办人因情况变化是会发生变化的。审查承办人的资格,如果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审查能证实他们真实身份的证明、证件即可,如果单位授权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或者外单位人员承办,要有正式、完备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按无权代理处理。
第二,合同一方的承办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不得因此而变更合同。因为合同原承办人或原法定代表人经办的合同不是为他们个人,而是为单位签订的,合同的义务人应是单位而不是他们个人。只要原法人单位还存在,无论承办人、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变动,原合同不能变更。
第三,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只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变更借款合同,如延期还款、增加贷款等等,应视为保证合同解除,保证人不再承担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应特别注意此点,防止被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擅自加重担保责任,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借款合同变更时,借款人已经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五,在变更协议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依然有效。在此期间的任何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不得以变更后合同的规定为借口,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