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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如何界定,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有什么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1354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校园伤害事故如何界定?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

所谓的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特点:

1、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

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

2、损害地点是特定的

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

3、损害时间是特定的

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补习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

二、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有什么责任?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是负有监护职责,还是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一直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争议较多的问题。

(一)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监护人一般应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特殊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学校也就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同时,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在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可能承担起所有的监护职责,监护权也不可能全部自动地转移给学校。学校承担的职责是独立的责任。另外,委托监护应有协议存在,家长送子女进校接受教育并不当然形成委托监护协议。因此,学校对学生不能承担监护责任。

(二)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无有关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之书面协议,但从学校接受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来看,以社会一般观念考察,学校也应尽到一般善良人应注意之义务,不能以其无事先约定而可以免除过错责任。

(三)学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我国目前的学校多数为公立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学生家长交费让学生上学,学生在校读书,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学校履行的是一种社会义务。

双方的法律关系归责只能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如下:

1、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

2、要确定学校的行为是否对学生关于法律上的人身权利构成侵权;

3、在确定学生的损害结果与学校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4、根据学校的过错责任确定其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四)教师的批评教育等教育管理行为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如何评价教师的批评教育等教育管理行为是否违法是一个关键问题。学生作为未成年人,个体差异很大,这使得学校对学生的管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此情况下,如随意扩大教师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将会造成对学生错误言行的放纵,这对学生的成长及发展是有害的。而且,一般来讲,学校在教学管理中,为教育学生而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与方法,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法院不能判决学校及老师应该如何进行教学。

以上便是关于校园伤害事故的相关内容,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对这些内容已经有所认识。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是负有监护职责,还是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如果学生在学校内受到伤害,一般情况下,学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责任承担的多少,要综合各种因素去分析。如果您的孩子遭遇校园安全事故,您可以找学校要求相关赔偿。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请律师帮忙打官司,以维护您孩子的合法权益。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既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还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被侵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收集了相关证据后,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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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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