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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留置权,行使留置权注意哪些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346人  作者:徐州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多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行使留置权注意哪些事项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阻止留置权发生的情形或因素,也称留置权成立的限制。其要件有以下几项:

1、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

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不得随意设立,但可依当事人合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我国《担保法》第84条第3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须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此条系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亦应遵守之。

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

如果债权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是交付标的物,则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由行使留置权,否则与其所承担义务的本旨相违背。

徐州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行使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并且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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