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移的形式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80 条第1 款规定, 转让对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 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关于通知的形式《合同法》第80条虽然规定了原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至于如何通知, 却没有规定。从理论上讲“债权让与之通知,为让与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让与事实之行为,其性质为观念通知。”而“观念通知不是法律行为,而是准法律行为,不以引起法律效果为目的。此种表示于非对话人间以到达为必要,其生效以表意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而且该债权转让通知一旦作出,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而且即使能够撤销“ 已建立之法律外观,不得被溯及既往地消灭。”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01]12号规定第6 条第1 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 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 条第1 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该规定确定了两条规则:
1、无论原债权人是否知道债务人, 是否知道其住所, 都可以采用公示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 从而履行通知义务, 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而不是原债权人履行义务。
2、债权转让通知可以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属于准法律行为, 原债权人应当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 通知应当实际送达债务人, 方能使转让通知发生效力。在原债权人非因过失不知债务人, 或者不知其住所的情况下,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若从避免司法混乱的角度出发,可以采用通知送达债务人为常态的、通常的方式,辅以法定、法规规定、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为辅特定形式结合处理。
二、债权转移的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债权让与的效力。此时受让人全部或部分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不得再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和抵销,否则债务人之支付无清偿和抵销已转让之债权即受让人债权之效力。对原债权人而言,已全部或部分丧失地位,受让人将全部或部分替代原债权。
1、抗辩权的行使
我国《合同法》第82 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认为,债务人于受通知时可以对抗让与人的事由,都可以对抗受让人。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实体法上的抗辩和诉讼法的抗辩,此条的规定保证了债务人的权利不至于因债权的转移而受到损害。
2、抵销权的行使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而且债务人用以抵销的债权“只须于受通知时已有法律上基础之存在,纵其清偿期于通知后始届至或条件始成就,甚至其债权始成立,亦无妨碍。但在被让与之债权之届至时至少须同时亦届清偿期,即当然已成为无条件而且已成立。”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仍然保持了与传统大陆民法理论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