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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的范围有哪些,留置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35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留置物的范围有哪些

留置标的物只限于动产。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该条规定还赋予债权人以留置权的标的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原则上留置物必须是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限制流通物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的,留置权人可以以留置促使债权清偿,或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而不能直接以留置物变价受偿。

二、留置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

1、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主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的债权。

2、利息。指留置物即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对留置权来讲,主要是指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3、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依法律或合同规定必须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4、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对留置权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债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金须以债权人实际上有损失、并且该损失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因果关系为前提。

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指留置权人在拍卖、变卖留置物的过程中所花费的金钱,如留置物估价费、拍卖费、催告通知费、诉讼费等。

6、留置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留置牛马时的饲养费、治疗费等。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行使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并且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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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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