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债权债务问题,拔打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  债的担保  >  抵押  >  以物抵债的基本条件,哪些物体不能抵制?

以物抵债的基本条件,哪些物体不能抵制?

此文章帮助了913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以物抵债的基本条件

以物抵债必须依据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

以物抵债协议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方能生效的,必须办理报批或登记手续。

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政府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二、哪些物体不能抵制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财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财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四)财产已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财产。

(六)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药卫生设施等。

(七)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八)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财产。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对抵押物价值的支配权而不是实体的支配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不是以抵押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要注意,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办理抵押登记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抵押相关栏目

债的担保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资深公司法务律师,擅长应收帐管理与企业风控,曾办数百起重大债务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如何办理抵押贷款、个人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利率、企业抵押贷款、抵押合同纠纷、财产抵押协议怎么写、抵押公证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