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通知方式有几种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简要描述: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合同性质属债务承担。因为林某首先是自然人,然后才是西埃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在《协议》上签字,表明他作为自然人有承担西埃西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且这种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没有侵害第三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应当认定他是本案合同的当事人,与西埃西公司一起就合同的履行承担民事责任。林某应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北京第一机床厂,房屋的增值部分是机床厂应得的。”
二、约定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以房抵债,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以房抵债,但未及时办理过户,后房屋价值飞涨,抵债协议是否有效?是否仍应以原约定价款抵债?法院认为,本案协议属于“新债清偿”,亦称间接给付或新债抵旧或为清偿之给付,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由债务人负担新的债务以履行原有的债务,在新债务未履行之前,旧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旧债务同时消灭。协议有效。并应按照原约定价格抵偿债务,房屋升值利益由债权人享有。值得注意的是,新债清偿在我国无任何相应法律规定,法院是根据新债清偿这一理论进行审理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