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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抵押贷款合同要出具公证书,抵押物登记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730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抵押贷款合同要出具公证书

符合哪些条件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处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证书;

(一)贷款人、贷款人符合贷款、借款的条件;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合同中有强制执行约定的,公证处应赋予该公证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公证处应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之对拒绝不服的复议程序。

二、抵押物登记事项

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修订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应当根据登记事项设立《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薄》,供社会查阅。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质押与抵押的不同在于质押需要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构成质押。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权不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留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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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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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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