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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侵权了吗,政府侵权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751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政府侵权了吗?

政府侵权即职务侵权。

职务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 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受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公务所致。

如果不是在执行职务中或是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侵权行为则不适用职务侵权行为的规定。但如果法律规定有为某种预防或防止义务而不为反而参与,则认为这是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对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个人行为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三)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

所谓不当行为,是指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对违反执行职务的注意义务情况,既表现为执行职务不当或滥用职权的作为行为,也表现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

(四)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对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对于单纯的精神损害,国家不予赔偿,但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五)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侵权行为,可要求国家赔偿的范围有:

1、 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赔偿;

2、因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政府侵权怎么办?

政府侵权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以上就是对政府侵权了吗,政府侵权怎么办问题的解答。政府侵权承担责任是需要条件的,提醒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些条件,不然不但自己要不来补偿,还会造成时间、金钱损失。国家赔偿的计算比较复杂,真的到了国家需要赔偿时,为保证自己心里有数,当事人可以请教有相关经验的律师,这样才能确保自己不会白白受损失。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既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还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被侵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收集了相关证据后,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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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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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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