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是啥?
定金合同除需具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定金的成立须由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
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有:
(一)当事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识表示真实;
(三)合同内容合法。
定金合同的生效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一)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
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二)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
(三)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啥?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是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不履行的情况有:
(一)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三、定金与订金啥区别?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三)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以上就是对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是啥,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定金与订金区别问题的解答。定金合同的成立是有条件的,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定金合同才能成立,才有可能适用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涉及到不可抗力这一法律专业术语,当事人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向有经验的律师咨询,律师有丰富的知识,可以帮助您解决您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