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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金,什么是定金罚则,适用条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208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定金呢?

(一)定金的定义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二)定金的种类

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1、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以担保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为目的而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该规定所涉及的定金为成约定金,其规定的角度则是当事人未支付定金,而实际履行了合同,此时视为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定金合同,而定金合同实际上因未交付而没有生效。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以担保合同的解除为目的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4、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什么是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的内容是: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2、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况

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况有:

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就是什么是定金呢,究竟什么是定金罚则呢问题的解答。定金分很多种类,提醒当事人在选择定金时选择适合自己的定金类型。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只有满足了条件才有可能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很多,定金罚则适用时涉及惩罚金额问题,当事人如果对此产生争议,可以向有相关经验的律师请教,律师有丰富的知识,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利益。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当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定金可抵消一部分债务或者收回。要注意其他担保方式一般仅是担保一方的债权,而定金担保的是双方的权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不能要回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要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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