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债务怎么清偿
(一)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有所体现:“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偿还对外债务后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如果协议中没有对债务承担约定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二)债务的承担,不仅仅只是有货币出资的合伙人的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三)合伙人退出时的债务清偿。合伙经营不善,合伙人中途退出是常有的事。合伙人退出,照例对财产要进行分割,同时对未退出前的债务承担也要做清算。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退出时要对债务进行份额内的清偿,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冲突怎么办
在合伙债务清偿中,有需要以个人财产甚至家庭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情况。但是如果家庭或个人亦同时对外负债,那么究竟是嫌清偿合伙财产呢,还是先清偿个人财产?
这个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问题,对此问题各国法律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案例,下面我们具体来说:
(一)并存债权原则
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清偿效力不分先后顺序。
并存债权原则主要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这种保护是以牺牲、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是不公平的。
(二)双重优先原则
双重优先原则就是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
双重优先原则即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比起并存债权原则跟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
我国法律对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两种债务并存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双重优先权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
这就是本文对“合伙债务怎么清偿,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冲突怎么办”的解答。合伙债务涉及的人数多、数额大,因此产生的纠纷不易解决。而对同时需要解决的合伙人个人债务问题,就更加麻烦。因此,对这种两种债务的受偿顺序的纠纷,最好的办法是及时咨询律师,征求律师的意见,对不应当让步的权利要留意防止被侵犯,对可能需要打官司的情形要注意财产的转移和证据的搜集,越早越好,避免证据被毁无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