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利息应如何约定
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二、民间借贷纠纷如何避免
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时,只要在使用时依照法律来规范,就可有效地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
民间借贷不能只简单地写个欠条就了事,内容一定要规范,要将借款数额及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写明确;是否支付利息,由双方协议,利息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其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内容部分和签字盖章之间的空白不能留得太大,如果留得太大,会让别有用心的人有机会做手脚,比如在空白处增写其他内容,或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数字之前或数字之间不能留有空格,如果留有空格,极易被持据人添加数字,使借款数额成百倍、千倍地增加,这样添加的数字,即使搞字迹鉴定,也不易查清。
另外,即使是亲戚朋友之间借款,也要“先小人后君子”、“亲兄弟明算账”,绝不能用君子协定、口头协定代替书面协议。还款时,要收回欠条,如果欠条没带在出借人身上,要让出借人写个收据,这样可以有备无患。
虽然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借贷是用于非法活动,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因此,出借人在借款给借款人时,一定要了解好借款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