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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常用的逃债手段有哪些,如何防范债务人逃债

此文章帮助了458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务人常用的逃债手段有哪些

(一)破产逃债。

破产逃债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法违规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常见表现有:

1、名为集体或私营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

2、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3、法院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4、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5、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6、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7、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8、给关联债权临时设定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破产逃债利用了“法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业法人系独立承担责任的,如果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的特点是“有多少还多少,还多少算多少”,并且,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而这正是产生逃债的关键所在。古人云:“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破产却是既跑了“和尚”又跑了“庙”。

(二)改制逃债。

改制逃债是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避债务或妨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常见的表现有: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三)移资逃债。

移资逃债是直接而单纯的逃债方式。

主要表现有:

1、直接转移财产(比如,主管部门将其主管的一家债务人企业的财产直接转移到另一家非债务人企业,并迅速处置财产);

2、直接将财产赠与第三人(比如,利用票据法上的特殊规定,将汇票直接背书给第三人);

3、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

4、以不合理高价买受第三人财产(比如,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而债务人故意违约)。

(四)诉讼逃债。

即借用司法权以规避司法对债权的保护,这种逃债方法叫诉讼逃债。常见的表现有:

1、与关联企业打假官司。当事人串通进行假诉讼、假执行,而且,这种作法借助了司法文书的确定力,使逃债行为变得合法而不容置疑,一旦债务人的财产根据虚假诉讼的判决转移占有后,债权人几乎是无可奈何的。

2、假查封。债务人与法院达成默契,将资金和财产进行虚假查封,以法律关于财产不得重复查封的规定来对抗债权人申请的查封和执行。

3、利用诉讼时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特殊的只有一年。可能会由于债权人对诉讼时效制度不够了解或者由于债务人设计的某些“陷阱“,导致错过了诉讼时效而债权不再受法院保护。

二、如何防范债务人逃债

(一)对于破产逃债的防范

针对名为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的情况,应请求法院确认其为非法人的主体(不管工商登记为何种性质)不适用破产的规定,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并告知各债权人按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司法部门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以挫败债务人企图通过主体欺诈逃避债务的图谋。

针对其他破产逃债情况,其一,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破产法律法规;其二,债权人应充分利用现行法赋予的权利;其三,债权人应当监督清算组和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破产。

(二)对于改制逃债的防范

改制逃债应用了“主体转换原理”,企业改制而出现的新企业主体或财产占有人与原企业之间的转换关系有三种:主体继承、财产承受和权利受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只要能证明存在这三种关系中的任何一种,改制后的企业就要承担原债务,而不论其改制文件或协议里有无特别约定。所以,要防止此类逃债,关键需要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之间的转换关系。

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改制逃债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较为合理的司法解释。

(三)对于移资逃债的防范

对于此类转移资产逃债的手段,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合同法规定的“撤消权”制度。《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然而,仔细研究该规定,可知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更多的现实可能是债权人明知对方是逃债,但没有足够证据,从而,也就无法行使撤销权。

(四)对于诉讼逃债的防范

防范诉讼逃债,关键是要遏止法院的不规范行为,债权人应积极行使监督权和申诉权。另外,需要债权人更强的法律意识,确保债权的严谨、权利凭证的完整和把握诉讼时效,不给债务人以可乘之机。

总体而言,作为债权人学会“知己知彼”以防范债务被逃、债权被废是必要的,但愿本文整理的“逃债原理”能对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债权保护法律服务有所帮助。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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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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