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侵权人的责任
1、数人具有相同或类似的过错实施具有关联性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数个加害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数人具有相同或者类似过失同时或者相继实施一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如果不能确认谁的行为造成该损害,该数人为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部分被告得反证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不承担责任,于此情形剩余的被告(为2人或者2人以上时)仍作为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帮助者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帮助者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赔偿能力的除外;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加害行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责任。
4、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因连带责任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的,得向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共同侵权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