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独立的归责原则,可适用于各类案件,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但它也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适用公平责任时要考虑某些因素。下文为您介绍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公平责任考虑哪些因素的问题,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本文内容不能完全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最好是咨询这方面的专家律师,以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1、公平责任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也不能推定当事人有过错,依据过错确定加害人的责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况。认定没有过错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这就需要法院首先要审慎地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准确地得出没有过错的结论,而不能用十分宽松的过错标准来衡量行为人有无过错的问题,从而把有过错的案件做为没有过错的案件处理或把所有依过错难处理的案件不适当地按没有过错的案件处理,这样极可能严重威胁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的存在地位,导致民事归责原则体系的瓦解。
2、民法通则第132条所称的实际情况并非弹性规定,而应该由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明确解释。我们认为,实际情况主要应该包括两方面:即损害的事实和当事人的双方经济状况,这两点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凭司法人员做主观臆断。我们认为,可以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实际情况,主要应包括: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优于受害人或与受害人相同;完全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有失公平;一方从损害行为中受益等情况。
3、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合理所分担的责任,应主要限于财产损失,而不包括对人格权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且此种损失主要是指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
二、适用公平责任考虑哪些因素
公平责任是在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损害程度的公平考虑而决定的责任。所以,在适用公平责任时,法官所要考虑的因素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和负担能力。公平责任本质上就是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来公平分配已造成的损害,所以,法官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就是损害程度和经济状况。
1、损害程度
损害程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分担的必要性和分担方式,损害既可能是一方遭受的损害,也可能双方均遭受损害,无论是何种损害,都仅限于财产损失,而且只应限于直接的财产损失。尤其应该指出的是,损害必须是较严重的,如果只是轻微的损失,则完全可以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或加害人一方承担损失,不必采取公平责任的办法。
在考虑损失程度以决定分担损失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损失程度与负担能力结合考虑。损失程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人对损失大小的概念,并不一定与特定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观点相同。这就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
第二,损害程度与受益状况结合考虑。例如,在免费乘车的情况下,受害人免费乘车的事实,也是决定其分担损失的因素。
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把一方受益的事实作为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在公平责任中考虑受益情况是必要的,但受益的事实应和损害程度结合考虑。当然并不是说,在公平责任中,应实行:损益相抵的规则,而不顾及经济情况,而只是说,受益的程度是决定当事人是否应该程度损失或承担多大范围的损失的重要因素。
第三,损害程度与受害人的情况应结合考虑。受害人的情况并非指受害人的过错,而是指受害人的财产的易受损害性,被损害的财产的巨大价值和受害人应承担的风险。
2、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确定公平责任考虑的基本因素。考虑当事人的进状况,是由公平责任乃是在当事人间分担损失的性质所决定的。
经济状况,包括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指出和应对家庭和社会所承担的经济负担。考虑经济状况,应考虑当事人双方经济状况,即不仅考虑加害人而且要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一方面,加害人的经济情况只有和特定的受害人的经济情况相比较,而不是和一般人相比,才能确定出公平分担责任的根据。
如果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优越于一般热人,但又不如受害人,或当事人财产状况大体相当,受害人又无特殊困难的情况下,加害人依据过错责任原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则不能认为是有失公平的;反之,如果加害人作出赔偿将妨碍其生计,令无辜的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将会使受害人陷入更严重的困境,则应考虑由加害人承担适当责任。另一方面,受害人的经济状况与其损害程度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损害较轻,受害人则可能有能力承担而不必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总之,考虑经济状况,应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做出全面了解,才能由当事人公平地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