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侵权损失如何计算
赔偿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权的有力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二)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都被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二、商标侵权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认定,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较常采用的一种计算方法。但在实际审判中,法院要想查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非常困难的。
在静态的市场环境下,如果单一地由于侵权人的原因所致,那无可非议应由侵权人赔偿。
事实上,在动态的市场环境下,销售数量减少往往伴随着诸多的市场因素,包括市场饱和、可替代产品的市场占有的覆盖、同业竞争者销售策略的加强、广告力度的加大等;同时,还伴随着权利人自身的因素,包括经营管理状况、销售商的选择、产品的质量、产品的换代、包装、企业形象的设计等。
因此,法院在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时,应根据案情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全面的判断,而不应仅仅根据权利人的利润下降的实际数额作出武断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