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主要指的是以下两种情形:
(1)饲养的动物基于其自身的本能而造成的损害,比如犬咬人、牛吃庄稼。
(2)不是在人的有意识的强制或驱使下,而是因外界的刺激激发了动物的本性所为,比如,马因受惊失去控制,狂奔伤人。
动物致人损害的发生,通常是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动物的管理或控制上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因动物自身的动作所造成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不作为。
因此,如果饲养的动物在人的驾驭、支配或诱使下造成损害,就不属于动物致害,比如鹦鹉在人的驯养和教导下传播他人的隐私;这时的动物已经成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属于人为加害,应依一般侵权行为加以处理。
但就动物的本能而论,动物积极、主动的举动固然可以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消极举动(牛静卧于铁轨致火车倾覆)有时也可以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因带有某种传染病菌而致人损害,是否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假如传染病菌具有较高的传染性,传染的途径很多,动物带有传染病菌感染他人只是其中的一个传染途径,此时应认定为损害是由动物以外的传染病菌造成的,而非动物致人损害。
假如传染病菌为饲养动物所属类别所特有,或该类动物带有传染病菌是传染病菌传播的主要途径的,动物带有的传染病菌致人损害应认定为动物致害。
二、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实施,受害人因此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