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工的人身伤害赔偿
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和标准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而应按民法通则(含其相关解释。解释是对法条含义的诠释,与通则的效力是同等的)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它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经济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
它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和民事赔偿标准相比也是偏低的。
举一浅显的例子,因触电造成人身死亡的,按条例进行补偿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其数额就相差甚远。
因此,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按有关民事赔偿的规定进行计算。不能因个人雇工法律关系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相同而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雇工作为受人雇佣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无偿帮工致害的人身损害赔偿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