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人具有以下义务:
第一,返还标的物的义务。实物借贷的借用人,应返还同等质量、数量的种类物。不能返还实物的,经出借人同意可以贷币折价偿还。货币借贷的,应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而不应以其他实物充抵。只有借款人在实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经出借人同意,可以用同等价值量的实物偿还。至于在借用期间遇到货币贬值或升值,偿还时是否要作相应调整,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由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如遇货币贬值,应按公平原则处理;如遇货币升值,实践中仍以借贷发生时的数额为准。
第二 支付利息的义务。按照借贷双方的约定,支付利息是借款人应承担的重要义务。如有利息约定,在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出借人有权依法请求借用人支付利息。虽未约定利息,但借用人逾期不返还标的物,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应承担逾期利息,利率按照当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第三 按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借贷合同约定了归还期限的,借用人应按约定期限履行。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归还期限的,借款人可随时归还。当然,出借人也可随时要求归还,借用人在出借人要求归还后,有即时归还的义务。但出借人要给借用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借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享有被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权利;借用人地址变更,享有被即时通知的权利;未约定归还期限的,出借人要求履行时,有一定的准备时间的权利。
二、如何避免民间借贷的风险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也频繁发生, 但是, 在借贷行为中,由于碍面子、疏忽大意、或盲目轻信等原因,民间借贷纠纷层出不穷,出现了民间借贷风险。避免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
1、首先应手续齐备,立好证据。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相互关系再好,也要履行借贷的基本手续,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最好能以书面形式,由借款一方立借款条据,并由债权人妥善保管,如果采取口头借贷形式,则最好请两名以上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作证;再者采取财产作抵押的方式降低风险。如果借款数额较大,怀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信用,最好“先小人后君子”,采取用借款人的相应财产作抵押,并有公正处登记公正。这样,就能有效地避免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或者赖着不还的风险;
2、还要注意时效, 防止超期。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就是说,如果借款期限届满,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偿还义务,而债权人却不过问、不索要超过两年,该债权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即使债权人诉讼,也会被法院驳回。
因此,债务在期限内,债权人应及时追索,债务到期时,债务人还没偿还,借据要重新开具,该换新的时间,确保借据时效;最后是信息了解要及时, 以防变故。
3、债权人应当经常了解、掌握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如债务人重病、失踪、死亡或者分家、离婚时,或者经营失败,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来逃避债务等,应及时掌握线索,核实情况,必要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