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逾期违约金如何计算
1、实际给付之日的含义看似明确,但实际并不明确,因为在对判决的执行中,当事人付款存在一次付清和分期付清的情况,那么实际给付之日是指第一次付款时还是最后一次付款时呢?至于款项付清时,则涉及到如对方一直不付款时,那就一直要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下去,这样岂不有失公平。
2、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的终止时间有约定的,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计算违约金就应以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时间为准。当然,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地减少。如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给付之日的,则双方应对给付之日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就为约定不明。
3、当事人对违约金支付终止时间未有约定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判决一次性立即给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判决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逾期未付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债务人尽快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可以征求原告的意见,只要其意见不违背法律规定,法官尽可以据此作出判决。在实践中,不乏有原告只要求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判决时或起诉时,甚至有的愿放弃该诉讼请求。
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法律未有明文规定,有权机关未作出明确解释的情况下,该计算到何时,应根据不同的案情作出判决,而不能千篇一律。
二、如何避免民间借贷纠纷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私人之间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民间借贷也逐年增多。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同学、同事及邻里和熟人之间,因彼此信任又碍于情面,有相当一部分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字据或签订借款合同,为此经常发生债务纠纷。
为了避免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经验,当事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放款人在借款时,要全面了解对方的偿还能力和信用情况,对那些不守信用、缺乏还款能力的人,不要轻易将钱借出去。借款时要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写明借款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
(2)借款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借贷,由借款人书写借据即可。5000元以上的借贷,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人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提供不动产抵押的,还应到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不提倡数额太大的民间借贷行为。
(3)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法律不予保护。
(4)要注意保存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时,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误认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就会调查清楚的。可是,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无法得到保护。
(5)有的借款人为了达到逃债的目的,故意玩失踪或离婚的(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分给对方),出借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有关法律和“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处理。
(6)要掌握诉讼时效。一些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采取赖账、拖欠、回避等方式逃避债务。法律规定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是2年,即还款最后期限的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双方应重新协商延期还款或分期偿还。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