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不能脱离债权人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
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但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要什么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没有合法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就没有代位行使债权的标的,就不能实现代位索债的目的。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只有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超过债务人债权的范围,就会造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
本文对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要什么条件”作了详细介绍,同时也提醒您在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时候要注意权利行使的条件和范围。虽然债务人不履行债权给自己造成权利的难以实现,但是在代位索债的过程中也不能对他人的权利有侵害行为,否则该过失就由本人承担而不是债务人。如果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遇到阻碍或者权利不能实现,不妨征求债权债务律师的意见,让常年办案的他们给您合理的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