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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担保合同内容有哪些,签订留置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331人  作者: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留置担保合同内容有哪些

留置担保合同具体内容有哪些:

1、留置物与债权相当。

合同中应明确留置与债权相当数额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所谓相当,就是与债权份额差不多的财产,不能超过债权很多。但对于不能分割的整体物,则即使相差很大,也可以留置。运输合同中也是这样,一批货物可能价值百万元,而运输费用可能就是几千元。因此,要留置货物支付运费的担保,如果是可分物的话,则应留置与运费相当部分的财产;如果是不可分物,可以整体留置,也可能要求收货人提供其他担保。收货人提供其他担保后,运输企业应当办理交付手续,不应再留置货物。

2、留置担保的范围有限制。

留置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责任范围。

3、留置权消灭条件。

留置权消灭主要与债权相关,债权消灭,则留置权消灭。例如,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就不存在再留置加工物、运输物和保管的物的问题。同时如果债务人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也消灭。

二、签订留置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

留置权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因此签订留置担保合同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事项加以具体细化。签订留置担保合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多加注意:

1、留置担保合同的主合同的债务情况

主合同中的主债务具体情况,关乎留置权的实现。因此我们必须详尽的罗列出该债务的情况,主合同债务主要包括:①主债务的种类、②数量、③质量规格、④履约期限等。

2、明确留置担保合同中留置财产的价值

留置担保合同中的留置物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的状态通常存在两种情形: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对于不可分物,通常的做法是对该不可分物整体留置。

注意留置该财产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在承运合同中,留置物是承运人承运的货物,那么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用、其他运输费用等。

当留置财产的价值多于全部债务时,留置担保合同留置权人应当将剩余款项退还给债务人。

3、留置担保合同留置担保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①主债权及利息、②违约金、③损害赔偿金、④留置物保管费用、⑤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对于这些事项,当事人需要依照实际情况将数额罗列详尽,避免使用“大概、左右”等约数。

4、留置担保合同留置担保的期限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留置担保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留置担保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注意:留置担保合同中对于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

5、明确留置担保合同违约责任

(1)留置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责任由留置权人承担,当事人可自主约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如赔偿款项、原物返还等。

(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根据相关法律及留置担保合同约定处置留置物,如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物。

综上,留置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主要作用就是督促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我们要注意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和留置担保合同生效期限的明确。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行使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并且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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