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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适用范围有哪些,留置权怎么设定

此文章帮助了218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留置权适用范围有哪些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必须以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非依当事人的合意。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只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以上三种合同的共同特征是客体都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履行一定的劳务,并且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而财产被占有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为交付一定的款项。而当财产被占有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交付一定款项的义务时,占有财产一方当事人有权留置对方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物,却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留置权。

二、留置权怎么设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成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第二、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第三、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行使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并且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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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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