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中计算复利有效吗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该规定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第二: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最高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确认。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利息的支持仅限于合理利率的利息,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的。
第三:适当保护复利原则。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说明,只要约定的复利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合法的,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