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特别诉讼时效,其时效期间和起算都有特殊规定,在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时,应适用该特别诉讼时效规定。
(一)人身伤害赔偿的时效期间,包括以下几种: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这属于特殊领域特别法上的规定,它相比《民法通则》第 1、3、6条的1年时效的规定优先适用;
3、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这也属特别法上的规定,要优先适用。
(二)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原则上都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时起算。
2、在铁路运输领域,铁路交通事故引起人身伤害,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仍为1年,但其起算时有特别规定,即: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铁路路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受害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要求赔偿的仍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二、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如何举证
(一)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
在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一定要有明确的被告。
首先,受害人作为原告,被告就是侵害人;其次是被告作为侵害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何种后果?要准备这方面的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当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及时报警,保护好现场,尽量留下在场人员的联系方式,以便日后向律师或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人证言、侵害事故的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二)证明损害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因此,受害人应依据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向律师或司法机关提交相关的确凿证据加以证明,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使所必须的法律事实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之上。具体如下:
1、医疗费
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转院证明、确定将来必然发生费用的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等。
2、误工费
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或法医鉴定证明、单位的误工证明、受害人每月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3、护理费
证据:医疗机构准许护理的证明或司法鉴定及护理费凭证。护理人员为二人或多人的,要提供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
4、交通费
证据:交通费凭证,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凭据支付。
5、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凭据支付。
6、营养费
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7、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证据:鉴定结论、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8、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证据:亲属关系证明、丧葬费凭证及清单、受害人生前抚养情况证明、为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其它费用凭证等。
综上,如果受害人不知道收集并保存以上证据,作为代理律师,应当为委托人搜集和保存上述证据,才能够及时为受害人主张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减少法律风险,能够及时有效的获得赔偿。